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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海洋大学科研创新载体建设与管理办法
2014-04-08 22:46   审核人: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科研创新载体的建设与管理,推动我校科研工作快速持续发展,促进学科建设和高水平人才培养,结合我校科研工作特点,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创新载体以科学研究、科研成果转化和科技开发为主,目的是提升我校整体科研实力,承担高水平科研项目和取得科技成果、吸引和培养高水平科研人才、促进教学质量提高,建设本学科领域省内领先、国内先进或在国际上有一定竞争力的科学研究平台。

第三条 为加强在若干领域开展重大科学技术研究,学校鼓励积极争取国家、省部及行业科研创新载体,学校鼓励建立跨学科、跨部门、跨学院的科研创新载体,学校鼓励与地方、部门、企业合作建立科研创新载体,学校也可根据实际及战略需要建立校级科研创新载体,以适应科学事业和经济建设的需要,促进科学技术转化为生产力,为社会经济发展服务。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的科研创新载体,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包括研究院、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研究所以及各类科技创新服务平台、人文社科研究基地等,分类如下:

1.学校科研创新载体:是学校根据实际及战略需要设置的科研机构。 

2.国家级科研创新载体:是指经国家科技部、国家发改委等批准设立的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各种科研机构。 

3.省部级科研创新载体:是指经省科技厅或国家有关部委批准设立的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各种科研机构。 

4.行业科研创新载体:是指经厅局级政府部门批准设立的各种科研机构。 

5.合作科研创新载体:是学院根据需要,与国内外政府部门、高等学校、科研院所、重点企业联合设置的科研机构。 

6.学院科研创新载体:是学院根据需要设置的科研机构。 

第五条 科研创新载体的设立应坚持“科学设置、分类管理、精简高效、突出特点”的原则。

 

第二章  基本条件与设置

第六条  学校科研创新载体由学校根据发展需要设置。

第七条 国家、省部、行业科研创新载体,按相应的申报条件,由各学院、相关领域专家组织申报。

第八条  合作科研创新载体,是学院根据学科建设、科学研究与社会服务需要,在与国内外政府部门、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或重点企业充分洽谈基础上,签订合作协议联合设置。

第九条  学院科研创新载体,根据学院学科建设与发展需要进行设置。

第十条  科研创新载体设置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有明确、稳定的研究方向,具有承担国家、省部或横向科研任务的能力,有切实可行的中长期研究规划。 

2.科研创新载体负责人应具有正高职称,学术造诣较深、学风正派、富有开拓精神和组织领导能力,并在所从事的学科领域已有较大知名度和影响力。 

3.有一支职称结构、学历结构、年龄结构合理的学术梯队,至少应有5位主要研究人员,并具有较强的协作精神和联合攻关能力,能保证科研工作的有效开展。 

4.已有良好的科研工作基础,在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人才培养方面已取得一定的成绩,有一定数量的科研经费和科研项目。 

5.能在全国范围内拓展广泛的学术交流渠道,开展丰富的学术交流活动。 

6.有持续的研究项目和经费来源,有明确的依托学院、单位,具有必需的研究用房、工作地点、仪器设备和图书资料等。 

第十一条  科研创新载体设置程序如下:

1.学校科研创新载体,由科研处根据发展需要提出,经充分论证后由学校批准设置。 

2.国家、省部、行业科研创新载体,按规定程序,由相关专家、各学院或科研处提出,经学校同意后上报。 

3.与外单位联合组建的科研创新载体,须明确科研创新载体性质、任务、人员、经费、隶属关系、合作期限、成果所属、收益分配、财产处理等责权利问题并签署合作协议书,填写合作科研创新载体登记表,报学校科研处备案。 

4.学院科研创新载体,由依托学院根据需要和“少而精,重实效”的原则提出;机构名称一般命名为浙江海洋学院XXX学院XXX研究所(中心),重要的也可命名为浙江海洋学院XXX研究所(中心),机构名称由分管校领导核准;主要研究人员涉及其他学院的须征求其他学院意见,然后填写学院科研机构登记表报学校科研处备案。 

5.相同、相近研究方向的科研创新载体,可以实行多块牌子一个团队的方式。 

 

第三章  工作职责与管理

第十二条  科研创新载体的主要职责:

1.积极承接各类科研项目,开展各种科研活动,不断提高学校科研水平,产出高质量和高水平科研成果。 

2.积极开展学术交流活动,组织和参加国内外有关学术会议,增强信息交流,提高知名度。 

3.积极致力于学科建设,促进教学质量提高,承担本学科领域高层次人才的培养任务。 

4.加强与其它高校、科研院所及大中型企业的联系与合作,开展国内外科技合作交流。 

5.完成学校委托的其它科研工作。 

第十三条  科研创新载体主要负责人职责:

1.领导和组织本科研创新载体的科研人员,围绕一定的科研方向积极争取科研项目,承担新的科研任务,推动科研成果转化,扩大科研市场效益,完成科研创新载体的基本职责和任务。 

2.负责制定本科研创新载体的科研规划、规章制度,并负责组织实施。 

3.负责本科研创新载体的科研人员、物资和经费的日常管理,做到人尽其才,物尽其用。 

4.建设合理的学术梯队,做好人才培养工作。 

5.积极组织本学科的校内外、国内外的学术交流和科技合作,加强信息交流,成果宣传,注重智力引进,活跃学术思想。 

6.完成学校委托的其它科研工作。 

第十四条 科研创新载体实行分级、分类、分工管理。学校科研创新载体,根据需要独立设置,隶属于学校。国家级科研创新载体,一般按处级独立设置,隶属于学校,按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办法进行管理。省部科研创新载体,一般按副处级依托相关学院设置,隶属于学校,按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办法进行管理。行业科研创新载体,依托相关学院设置,按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办法进行管理。合作科研创新载体与学院科研创新载体隶属于学院,由所在学院负责管理。

第十五条  科研创新载体实行院长、所长或主任负责制。学校科研创新载体负责人由科研处推荐,组织部考察,学校聘任。国家、省部科研创新载体负责人,由科研处依据机构申请材料推荐,组织部考察,学校聘任。行业科研机构负责人由科研处依据机构申请材料推荐,学校聘任。合作科研创新载体与学院科研创新载体负责人,由所在学院负责聘任,报科研处备案。

第十六条 科研创新载体人员实行专兼职相结合办法。专职人员编制,学校科研创新载体按照实际需要配备。学院科研创新载体人员由所在学院自行配备。

第十七条 各科研创新载体应根据自身特点与规律,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把制度创新作为机构建设的重点,使管理工作制度化、科学化。要把岗位责任制和考核、奖惩等制度与科研机构自主、开放、竞争的方针相结合,形成机构开放、人员流动、内外联合、竞争创新的新型运行机制。

第十八条  除学校科研创新载体、国家级科研创新载体可以根据需要单列外,其他科研创新载体人员的组织、人事关系纳入依托学院或所在学院管理,其教学活动、组织生活、工会活动由依托学院或所在学院统一安排。

 

第四章  经费资助

第十九条  学校设立国家、省部级、省级行业科技创新载体培育资金,列入申报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科技创新服务平台等培育对象的资助50—100万元,列入申报省部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科技创新服务平台等培育对象的资助10—20万元,列入申报省级行业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科技创新服务平台等培育对象的资助2—4万元,经费按申报进度分期到位。项目培育期间,受资助者每年年底应向科研、财务管理部门提交书面年度报告,汇报项目的实施、进展情况以及资助经费的使用情况等。

第二十条 学校对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科技创新服务平台等,按到校经费的50%给予配套(含设备);对省部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科技创新服务平台等,按到校经费的25%给予配套(含设备);对省级行业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科技创新服务平台等,按到校经费的10%给予配套(含设备)。若有上级部门立项时规定的配套经费高于本规定的,按上级文件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学校对共建研发平台、校外产学研基地建设给予资助,每个共建研发平台、校外产学研基地资助1—2万元,按照建设进度分期拨付到位。

 

第五章  评估与考核

第二十二条  对各类科研创新载体实行“定期考核、分类要求、滚动发展”的检查考核评估模式。

第二十三条 学校、国家级、省部级、行业科研创新载体,应在每年12月底前完成年度工作总结与次年年度工作计划,提交科研处作为考核、评估的依据。学校根据当年财力,核拨运行经费。

第二十四条  学院科研创新载体原则上每3年组织一次全面检查评估,主要检查评估内容为承担的科研任务及完成情况、完成的论文和专著情况、科研成果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情况、学术交流情况等,评估结果分A、B、C三级。学校公布评估结果,对被评估为C级的科研创新载体,建议所在学院予以撤消。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科研创新载体确有需要更名、变更研究方向或进行结构调整和重组的,须按照机构设置申请程序进行审批。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由学校科研处和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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