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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海洋大学专利及专利资助金管理暂行办法
2014-04-08 22:36   审核人: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调动师生员工创新和发明创造的积极性,维护学校及发明者的权益,促使学校专利工作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及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科研处归口管理全校专利工作,负责制定学校专利工作管理条例,组织专利知识的宣传教育,管理学校专利申请、专利奖励、专利许可实施、许可证贸易以及专利纠纷处理等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管理的专利范围是,专利的申请人或第一申请人为浙江海洋大学,浙江海洋大学拥有所有权的专利。 

第四条 学校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凡涉及国家安全或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均按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章 专利申请与归属

第五条 学校鼓励教职工依法申请专利并协助实施专利。 

(一)拟申请专利的发明人(设计人),可以申请科研处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也可以按国家专利法自行申请办理。 

(二)若学校以第一申请人与其他申请人共同申请专利,必须提交有关专利申请人之间的归属、权益分配等内容的书面协议。 

(三)国际专利申请,应先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申请专利,委托其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第六条 专利的归属,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人是浙江海洋学院,专利权属于浙江海洋学院。专利权的行使和维持由学校决定,发明人或设计人有表明其身份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将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私自进行申请、转让、许可,违反本办法给学校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条 学校教职工进行的职务发明: 

(一)在本职工作中做出的发明创造; 

(二)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外的任务时所作的发明创造; 

(三)退职、退休或调动工作一年内做出与其在学校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四)主要是利用学校的物质条件,包括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人力、内部技术信息或资料等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五)在校学生参加指导教师的科研项目完成的发明创造,就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研究的内容所作出的发明创造,主要是利用学校的物质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第八条 申请前对发明内容要注意保密,发表论文、成果鉴定等项工作应在取得专利优先权日之后进行。专利申请提出或公布后,对该项目有关的技术秘密仍应予以保密。 

 

第三章 专利的维持与归档

第九条 专利的维持,是指专利授权后为维持专利权而向国家支付的每年“专利维持费”(简称年费)的工作。年费由学校按时支付,支付年限根据第四章规定。 

第十条 专利资料由科研处归档。由专利发明人(设计人)提供以下资料的复印件1份:国家专利局颁发的专利请求书、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国家专利局颁发的授权专利证书(应提供彩色扫描件)、向国家专利局递交的全套技术资料。 

 

第四章 专利经费的资助与管理

第十一条 职务发明专利申请需要交纳的各种费用(包括专利申请费、代理费、审查费、专利证书费、申请维持费等),可从科研项目经费中开支,也可向学校提出给予资助,并通过学院“专利专项经费”实施,具体见第十四条。 

第十二条 资助经费的来源及管理 

(一)学校每年划拨专项经费,资助以学校拥有所有权的职务发明的专利申请与维持。“专利专项经费”由学校科研处与计财处设专项管理。 

(二)省、市及相关县区有关部门资助、补助学校申报专利专项经费。 

第十三条 专利资助的申请与审批 

(一)申请人填写《浙江海洋大学专利费资助申请表》(见附表),经申请人所在部门单位签署意见后,交学校科研处,审核通过后按本办法第十四条执行。 

(二)申请人应选择具有一定规模、信誉好、质量优、代理费合理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专利申请。 

第十四条 专利资助的标准 

(一)教师申请专利费用,可以在各自课题经费支付,也可以申请学校专项专利资金支付。 

1.在各自课题经费支付的,省市专利补助均归专利发明人(设计人),学校给予业绩量化工作量。 

2.申请学校专项专利资金支付的,省市专利补助归学院,学校给予2/3业绩量化工作量。 

3.申请学校专项专利资金支付的,全部专利申请费由学校支付,包括代理费、申请费、实审费、授权登记费及专利年费。 

4.学校委托两家以上专利事务所统一办理专利申请事宜,教师需要委托其他专利事务所办理专利申请事宜,该专利事务所应具有一定规模、代理质量较高、且收费价格应与学校委托的专利事务所一致。受委托的专利事务所必须保证发明专利授权率在65%以上、实用新型专利授权率在99%以上。 

(二)在国外及港澳地区被授予发明专利权的,学校全额资助。 

(三)学校与外单位合作完成的专利申请费用由双方按协议规定承担。 

(四)学校资助专利维持费:发明专利为前3年、实用专利为前1年,特殊项目的专利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如提供上年度的专利实施经济收益证明,将不受资助年限限制。 

第十五条 申请专利代理费资助须报送以下材料: 

(一)《浙江海洋大学专利费资助申请表》; 

(二)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复印件; 

(三)《专利发明请求书》、《说明书摘要》复印件; 

(四)专利事务所出具的代理收费发票及复印件; 

(五)向外国申请专利须交相应国家的受理通知书。 

 

第五章 专利的转让与实施

第十六条 浙江海洋学院作为专利申请人(所有权人),和专利发明人(设计人)都有将专利向市场推广和转让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七条 有关专利转让、专利技术实施和许可贸易由学校科研处统一管理,统一对外签订许可合同,统一行使各项专利权。专利的应用价值和转让方式,应在专利申请人(所有权人)与专利发明人(设计人)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进行,并报学校科研处审查批准。 

第十八条 专利(或专利申请技术)的实施许可,应签订合同。合同额不足人民币10万元的经专利发明人(设计人)同意,并由所在二级学院签订,按照技术合同管理方式由科研处审核、管理。合同额在人民币10万元以上的,审核结果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合同签订后交学校科研处审核备案。 

第十九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私自应用和转让。否则,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专利转让、实施等合同,要明确专利的名称、实施内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费用及支付与时间、保密、后续开发、违约责任和仲裁等主要条款。要办理合同登记和必要的公证。签订专利转让、实施等合同须以书面形式,并由学院科研处存档。 

 

第六章 专利的工作量考核与奖励

第二十一条 专利授权的当年,对授权专利进行工作量核定及奖励。其标准依照浙江海洋学院《科研业绩量化办法》给予专利发明人(设计人)相应的科研工作量。专利授权须报送以下材料: 

(一)提交《授予发明专利权通知书》原件和专利证书复印件; 

(二)提交国家知识产权局开具的年费、维持费等相应收费收据的复印件。 

第二十二条 发明人(设计人)在收到专利局授予专利权的通知后应及时到学校科研处登记备案,其成果方可作为考核、奖励、晋职、晋级的科研工作业绩。 

第二十三条 专利的实施和转让完成,当年效益,当年奖励。若许可他人实施的,按本校横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学校专利在本校实施时,按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在专利有效期间,每年从纳税后增加的净利润中按30%奖励给发明人和设计人。学校专利技术许可其他单位使用或将专利技术对外转让的,以及学校与外单位协作的项目或者有委托关系的项目,其专利收益分配由双方按协议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校科研处、计财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2年9月1日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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