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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届船舶与机电工程学院毕业生就业奖励细则
2017-02-23 10:07   审核人:

一、学生就业奖励细则

1.在8月30日前(以招就处公布的时间点为准)进行创业并完成注册的毕业生,每人奖励1000元;在12月20日前进行创业并完成注册的毕业生,每人奖励500元(需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且法人代表必须是学生本人);

2.参加全国研究生统考的毕业生,被正式录取的毕业生,每人奖励1000元,其中学校奖励400元,学院奖励600元(需提供调档函和录取通知书复印件);

3.参加团中央赴西部地区服务的毕业生,每人奖励2000元,其中学校奖励1500元,学院奖励500元;参加欠发达地区服务“两项计划”的毕业生,每人奖励1500元,其中学校奖励1000元,学院奖励500元(以校团委公布文件名单为准);

4.考上公务员并被正式录用的毕业生(不含村官),每人奖励800元,其中学校奖励400元,学院奖励400元(需提供录用证明或相关材料);

(上述2、3、4三点四类毕业生不再享受就业奖励,学校奖励由学校统一发放。)

5.毕业离校前上交正式协议的毕业生,每人奖励320元;上交应聘协议的毕业生,每人奖励260元;

6.离校后至8月30日(以招就处公布的时间点为准)签订正式协议的毕业生,每人奖励200元;签订应聘协议的毕业生,每人奖励150元;

7.如有违约,原签约单位须同意解除就业协议,并提供新签约单位录用的书面证明,不发放就业奖励;

8.就业协议奖励时间认定以学院收到就业协议的日期(当月20日)为准;实际以计财处每月打卡时间为准;

9. 为更好的促进贫困毕业生就业,对就业的贫困生在以上奖励的基础上再予以200元/人补助。

二、教师就业工作考核和奖励细则

1.班主任就业工作考核和奖励

(1)就业补贴:指班主任就业工作(包括就业协议催缴和学生毕业后的就业追踪)中通讯费等补贴,根据班级人数予以25元/人补贴。

(2)就业工作考核和奖励:

以当年学校就业工作目标为考核依据。

①未达到就业率95%、答题率未达到全省平均值的,考核不合格,不发放就业奖励;

②达到就业率95%和答题率达到全省平均值的,根据就业人数以30元/人进行奖励;

③在学生毕业离校前,班级就业率达到80%及以上,再额外奖励500元;

④班级考研录取率达10%,额外奖励1000元;录取率达15%,额外奖励1300元;录取率达20%,额外奖励1600元;录取率达25%及以上,额外奖励2000元;班级考研录取率不足10%,按照人均100元进行奖励;

⑤班级考研录取率超过往届本专业最高录取率,再额外奖励300元。

(3)在省就业率抽查中发现有违规操作的,不予发放任何奖励。

2.其他奖励

(1)就业岗位推荐奖励

学校其他教师向学院提供招聘信息,并促成学生签约的,截止8月31日,按签约单位和签约人数参照50元/人给予奖励。

(2)参与学院就业工作的其他教师,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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