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海洋大学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试行)
为帮助我校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培养学生的劳动观念,锻炼学生的创业能力,全面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上级有关学生勤工助学工作方面的通知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勤工助学岗位设置
(一)勤工助学岗位分为校内部门用工岗位和校外单位用工岗位。
(二)校内岗位根据用工周期、工作量和工作性质,设长期岗位与临时岗位。
(三)校内岗位由校内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向学生处申报。长期岗位每年9月份申报(原已设岗位须复核),临时岗位提前1个月申报。岗位申报时,用工部门应提出岗位要求(工作内容、工作量等)和用工要求,部门领导签署意见,由学生处核定。
(四)校外单位用工岗位由校外单位与学生处联系确定。
第二条 勤工助学岗位聘任
(一)每学年校勤工助学管理部门(学生处)在长期岗位申报、核定后统一公布全校勤工助学岗位,并协调组织召开学生勤工助学岗位招聘会。
(二)具体岗位选聘由用工部门(单位)负责。招聘时,必须首先选用符合要求的特困生(贫困生)上岗,如选聘非特困生(贫困生)上岗,须由学生处审批同意。
(三)原则上1名学生在校内只能参加1个勤工助学岗位。用工部门在选聘学生上岗时,不得安排已在校内用工岗位上岗的学生。
(四)学院负责本院学生勤工助学信息的录入和维护。
第三条 勤工助学资金管理、用工工时、报酬及支付方式
(一)校内勤工助学资金由学校核发,由学生处统筹管理;校外勤工助学资金由用人单位提供。
(二)所有勤工助学活动不得影响学生正常上课及学业的完成,校内勤工助学每月工作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50小时。
(三)校内勤工助学报酬按计件或计时方式核算,计时报酬一般不低于8元/小时,每周不超过8小时,固定工作按月发放,一般标准为200元/月,临时按天计算,每天30元左右。校外勤工助学的小时报酬由用人单位自定,但不应低于8元/小时,50元/天。
(四)校内勤工助学报酬的支付分为两类:非经费独立核算部门学生勤工助学报酬由学校支付;经费独立核算部门勤工助学报酬由用工部门承担。
(五)校内勤工助学报酬按月发放,用工部门根据报酬标准和考核情况填写《勤工助学工资表》,于每月25日前报学生处,学生处核准后统一发放。校外学生勤工助学报酬的支付方式由用人单位与学生处协商确定。
第四条 勤工助学考核
(一)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应服从用工部门的安排,认真做好工作。
(二)学生处应制定勤工助学管理考核办法,用工部门对学生按优秀、合格、差三等进行考核,报学生处备案。
(三)勤工助学报酬可以依据考核情况浮动,浮动幅度由用人部门与学生处协商确定,原则上不超过20%。连续两次考核为差者,用工部门可以辞退,同时报学生处备案,原则上今后不再安排勤工助学岗位。
(四)学院应在用工部门配合下建立本院学生勤工助学档案。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浙江海洋大学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具有正式学籍的本科、高职学生。
第六条 本办法于2005年9月1日起施行。其他有关文件规定停止执行。
第七条 本办法由学校学生处作出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