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海洋大学学生国家助学贷款实施办法(试行)
为了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更好地了解国家助学贷款的有关政策,以国家助学贷款形式资助其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家助学贷款的有关政策精神(国办发〔2004〕51号、浙政办发〔2005〕2号),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国家助学贷款性质及行为主体
国家助学贷款是指在校大学生通过所在学校提供贷款介绍人和见证人,以信用方式向银行申请发放的贷款形式,其目的在于鼓励、支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助学贷款的行为主体是贷款经办银行(贷款人)和贷款学生(借款人),学校学生处是助学贷款工作的介绍人。
第二条 助学贷款对象
具有浙江海洋大学正式学籍的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高职学生经济困难的(以下简称“借款人”),可向经办银行申请国家助学贷款。
第三条 申请助学贷款应具备的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无不良信用记录;
(四)学习刻苦,成绩良好,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五)因家庭经济困难,在校期间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包括学费、住宿费、基本生活费)。
第四条 助学贷款申请和发放的程序
(一)借款人提供学生证、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乡镇(街道)以上民政部门或县(区)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鉴定过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表以及经办银行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提出贷款申请并填写贷款申请审批表,同时有两名见证人(其中至少有一名为贷款人班主任、辅导员或其它教师)为其身份、品行提供书面证明;
(二)所在学院对学生申请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报学生处;
(三)学生处对上报材料进行全面审核;
(四)学生处汇总后报贷款经办银行审批、办理;
(五)组织借款人与经办银行签订国家助学借款合同;
(六)经办银行按合同发放贷款;
(七)毕业前借款人与银行签订国家助学贷款还款确认书。
第五条 助学贷款申请时间和经费额度
(一)助学贷款申请,高年级学生在每年10月份提出申请,新生在入学当年的12月份提出申请,采取集中办理形式。有特殊情况者,可在其他时间通过学院及学生处向经办银行提出。但每个学生每年只能申请一次。
(二)每个学生的具体贷款金额经学生申请,由学校会同经办银行根据学费、住宿费、生活费标准和学生具体困难程度以及受资助情况进行审定,每年最高不超过6000元人民币。具体计算公式为:学生贷款金额=学费+住宿费+基本生活费-个人可得收入。其中:基本生活费按舟山市城市低保标准计算;个人可得收入包括家庭供给、各项资助和奖学金所得。
第六条 助学贷款期限、利率和贴息
(一)借款学生根据个人的经济情况,可以在学习期间偿还国家助学贷款的本金,也可视借款人毕业后的就业情况而定,在毕业后1至2年后开始还贷、4-6年内还清。提前还贷的,经办银行按贷款实际期限计算利息。
(二)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利率和国家有关利率政策执行。贷款利率在合同内载明。
(三)借款学生在校期间的贷款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毕业后的贷款利息全部由学生自负。借款学生毕业后自付利息的开始时间为取得毕业证书之日的下月1日(含1日)。
(四)当借款学生按照学校学籍管理规定结业、肄业、退学、开除、出国等终止或被取消学籍时,自办理有关手续之日的下月1日起自付利息。
第七条 助学贷款管理和还贷
(一)开展学生诚信教育
申请贷款学生必须坚守诚信,诚实履行自己的义务。各学院负责对学生进行诚信教育工作。见证人应及时向介绍人(学院、学生处)通报借款人的生活、学习情况和借款人转学、休学、退学、停学、出国、被开除、伤亡等学籍变动的相关情况。
(二)借款人有下列行为者,学校将与贷款人协商,中止贷款发放:
1.借款学生未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的;
2.借款学生未按合同偿还学生贷款本息的;
3.借款人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受学校纪律处分的或有关部门刑事处分的;
4.借款人在校期间中途发生转学、休学、退学、停学、出国、被开除或取消学籍等情况;
5.借款人学习困难无法完成学业者;
6.被宣告失踪、死亡、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劳动能力的。
(三)借款学生办理毕业或终止学业手续时,应与经办银行确认还款计划,及时向贷款人提供工作单位和通讯地址等有效联系方式,并与经办银行办理助学贷款还款确认手续,否则学校将暂缓办理其离校手续。还款期限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贷款还本付息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可以一次或分次提前还贷。
(四)贷款本息的催收
申请助学贷款的学生必须按期(可提前)归还助学贷款本息,银行和学校对助学贷款逾期未还学生采取各种催收措施,贷款具体催收工作由贷款学生所在学院协助完成。
(五)违约处理
银行、学校为每位助学贷款学生建立信用档案,对发生违约行为的将记录在案,并通报金融系统,限制违约人今后的信贷活动;银行将会同省贷款管理中心、学校采取债权保护措施,必要时向社会公布信用状况,如在网络、报刊上公布借款学生姓名、身份证号,逾期未还借款的学生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收取罚息;通过违约人工作单位、所在地政府、家属等渠道提请违约人履行义务。
第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具有正式学籍的本科、高职学生。
第九条 本办法于2005年9月1日起施行。其他有关文件规定停止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由学校学生处作出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