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海洋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保证学校处理行为的客观、公正,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浙江海洋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以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具有浙江海洋学院学籍并注册在校的学生,对学校给予学生本人作出的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决定等持有异议的,可按照本办法进行申诉。新生报到后至取得学籍期间,参照执行。
第三条 学生应坚持严肃、认真、诚实的原则提出申诉。学校坚持公开、公正、实事求是和依法治校的原则处理学生的申诉。
第二章 申诉受理
第四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简称申诉委员会),处理申诉人的申诉。申诉委员会成员由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
第五条 申诉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挂靠在学校监察室,负责处理学生申诉的日常事务。
第六条 学生对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学校对本人的处理、处分决定有异议的,须在收到决定或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申诉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诉,并附上学校作出的处理、处分决定(复印件)。书面申诉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班级、学号及其它基本情况、联系方式;
(二)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
(三)申诉人签章、申诉日期。
第七条 申诉委员会办公室自接到学生申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区别不同情况作出如下处理并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诉人:
(一)予以受理;
(二)不予受理。
第三章 申诉处理程序
第八条 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诉,申诉委员会根据学生的申诉作必要的了解和核查,并在15个工作日内召开学校申诉委员会会议,研究学生的申诉。
第九条 申诉委员会会议根据申诉事项的不同情况,可以作出下列决定:
(一)对原处理、处分决定认为是正确的,维持原决定;
(二)对原处理、处分决定认为有必要复议的,及时向学校或作出原处理、处分决定的部门提出复议建议。
第十条 学校或作出原处理、处分决定的部门在接到申诉委员会复议建议后应及时组织复查,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复查结果告知申诉委员会,由申诉委员会将复查结论告知提出申诉的学生本人。
第十一条 学生对复查结论有异议的,在接到复查结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二条 在申诉期间,除开除学籍、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外,原处理、处分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十三条 在未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前,学生可以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诉委员会在接到学生撤回申诉申请书后,停止受理工作。学生撤回申诉后,不得以相同理由再次申诉。
第十四条 申诉委员会成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不得委托代理。参加会议人员如与申诉事务直接有关联的,应予以回避。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校监察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