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浙江海洋大学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
(试 行)
第一条 为加强学分制收费管理,规范学分制收费行为,根据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关于浙江海洋大学试行学分制收费管理的复函》(浙价费〔2006〕340号)和《浙江省普通高校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向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具有正式学籍实施学分制的本科学生收取学费,适用本办法。除本办法规定外,涉及上述学生收费的其他事项仍执行《浙江海洋大学学生学杂费收缴管理办法(试行)》中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 学分制学费分为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两部分。学分制学费标准由学年制学费标准换算而成,具体按政府物价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现行收费标准见附表),其中学分学费按学生实际所修每门课程规定的学分计收,专业学费按学年计收。
第四条 学分制收费采用预收制。即在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时按学年制的学费标准预收,当学年结束时,计算出每生的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的总额。如超过预收数额的,差额部分在下一学年预收学费时一并收取;未到预收数额的,差额部分在下一学年预收学费时予以抵减;毕业前(如学生需要按学年结清学费的,在每学年结束时)给予结算,多退少补。
第五条 学分学费的收费规定:
(一)我校四年制本科计费学分为160学分,每学年按40学分计算;学生毕业时所注册的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最低毕业学分以学校颁布实施的该专业教学计划规定学分为准。
(二)学生毕业时所注册的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最低毕业学分在计费学分以内的,按各专业最低毕业学分计收学分学费;专业最低毕业学分超出计费学分的,超出部分免收学分学费。
(三)学分学费按实际所选修课程的学分数计算。学生在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最低毕业学分外要求加修、跨专业选修、辅修或一次补考后仍不合格需重修学分的,按所修课程的规定标准计收学分学费。
(四)学生经初选、退选、改选课程确定最终所选的学分,即作为学分学费的计收依据,由学校教务处负责于每学期结束前报送计划财务处。每学期开学二周后申请退课(含退学、开除、转学、出国等)的,已收取的学分学费不再退还。
第六条 专业学费的收费规定:
(一)在校期间转专业的,若转入专业的专业学费与原专业不一致的,学年内第一学期发生的按转入专业的专业学费标准计收;第二学期发生的按前后专业学费的简单算术平均数计收。
(二)学生提前一学年修满学分毕业的,少收一学年专业学费,提前一学期毕业的,减半收取当学年的专业学费。学生延期毕业的,按规定标准另行收取专业学费。
(三)学生从其它学校转学转入的,发生在学年第一学期的,全额收取专业学费;发生在学年第二学期的,减半收取当学年的专业学费。
(四)学生休学的,预收的专业学费不予退还,抵缴复学后的专业学费。学生因退学、开除、转学、出国等需要退费的,学校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专业学费。
第七条 学生在每学年初缴纳专业学费后方可办理注册,注册后方可参加选课,若学生选课学分需缴纳的学分学费不足预缴学费的,学校有权停止该学生再选课。
第八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若已被确认享受国家助学贷款或已按学校规定办妥学费缓缴手续的,可以缓缴相应额度的学费,剩余部门必须按时缴纳。
第九条 未按规定及时缴纳学费或未按规定办妥学费缓缴手续的,按《浙江海洋大学本科学生学分制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和《浙江海洋大学学生学杂费收缴管理办法(试行)》中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 学生预缴学费、学分、学费结算等信息定期在校园网上公布,学生可在网上查询缴费情况,发现差错及时与学校教务处、计划财务处联系。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校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自2006级新生入学起试行。
附:浙江海洋大学本科各专业现行学费标准一览表
附:
浙江海洋大学本科各专业现行学费标准一览表
金额单位:元
标准 专业 |
学年制 收费标准 |
学分制收费标准 |
每学年 计收学分 |
分值 (元/分) |
学分学费 |
专业学费 |
农林水师范类专业 |
3600 |
40 |
75 |
3000 |
600 |
其他文理科类专业 |
3960 |
40 |
75 |
3000 |
96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