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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海洋大学高职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2008-05-23 19:40   审核人:

 

浙江海洋大学高职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试 行)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细则。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凡经我校录取的新生,应当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招生就业指导处请假,并提交原单位或者所在街道、乡镇证明。若是病假,需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2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在3个月内应该接受学校对其身体、资格等方面的复查,并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接受心理健康测查和始业教育。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情节恶劣的,交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由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经学校公共卫生管理与医疗中心审核,不宜在校学习的,经本人申请,可以保留入学资格1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并由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可以学习者,在下学年开学前向学校招生就业指导处提出入学申请。凡符合体检要求的,经学校公共卫生管理与医疗中心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即可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在报到日起一周内按学校规定办理完注册手续。每学年第一学期注册时必须缴清当学年的学费、住宿费、代管费等。未按学校规定缴纳相关费用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因故不能按时缴费和注册者,应当事先向所在学院办理缓缴和请假手续,并报学生处、教务处备案。擅自逾期不注册者,视为自动退学。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携带有关证明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资助未到位又因经济困难未能按时缴纳注册所需费用者,应办理缓缴手续。未办理缓缴手续的欠费学生,不予注册。 

 

第二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五条 学生应当修完学校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并参加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浙江海洋大学学生学业成绩表》,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六条 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采用百分制、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和二级制(通过、不通过)。 

第七条 学校实行课程考核资格审查制度。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考核,需重修: 

(一)该门课程旷课8学时及以上; 

(二)缺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总学时1/3(含); 

(三)该门课程作业缺交1/3及以上; 

(四)该门课程实验缺做1/3及以上。 

凡不具备考核资格者,由任课教师填写《浙江海洋大学学生考试资格审查表》,经课程及学生所属学院(部、中心)负责批准,报教务处备案,该课程须重修。 

第八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九条 学生体育课的成绩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的情况进行综合评定。因伤、病需上保健体育课的学生,应出具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或者公共卫生管理与医疗中心证明,经学校体育与艺术教学部同意,报教务处备案,准予上保健体育课。 

第十条 为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学校实行素质教育学分制,鼓励学生积极参加科学研究、设计创作和文体活动。 

第十一条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课程考核,应当事先向所在学院提交《浙江海洋大学学生缓考申请表》,经分管教学院长同意,报教务处审批,无特殊情况事后补办无效。每学期缓考门数原则上不得超过3门。缓考课程成绩,按总评成绩记入学生学业成绩表内。无故缺考者,该课程须重修。 

第十二条 学生每学期不及格的课程,除公共选修课外,满40分者均可以补考一次。在下一学期开学前办理补考手续并考试。补考课程成绩按及格和不及格记入学生学业成绩表内。未满40分者和补考不及格者,应当进行重修。重修一般跟下一年级学习,参加下一年级该课程考核。课程重修必须在每学期期中进行网上报名,开学初第1周办理重修手续。重修课程成绩,按实际所得分数记入学生学业成绩表的“重修”栏内。重修课程考核不及格者可以再次重修。 

第十三条 重修课程与其他课程时间冲突时,学生可以填写《浙江海洋大学学生免听课程申请表》,向该重修课程任课教师书面申请免听课,经同意可以部分或全部免听课,但必须完成规定的作业、测验和实验,方可参加考试。 

第十四条 对成绩优秀或学有专长的学生,如本人认为通过自学能够掌握某门课程教学内容,由本人填写《浙江海洋大学学生免听课申请表》,任课教师和所在学院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后,可获准全部免听或部分免听,但必须按时完成各类作业、测验、实验和考核。 

第十五条 学生对某一门课程已有一定的基础,通过自学或其它形式学习达到了该课程教学大纲的要求,可填写《浙江海洋大学学生免修课程申请表》于学期末提出免修申请,开学初参加学校组织的免修考试且成绩≥85分,准予免修。 

因转专业、变动年级等原因,已修读课程学分低于新修专业培养计划相应课程要求的,学时之差在16个学时以内的且成绩≥75分,则可填写《浙江海洋大学学生免修课程申请表》于学期末提出免修申请,经课程所属学院(部、中心)系(教研室)鉴定,分管领导批准,教务处同意,准予免修;若学时之差超过16个学时或成绩<75分,则需补修。通识教育选修课程原则上不能替换必修课程。 

思想政治理论课、体育课、军事理论课以及独立开设的实验课、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论文(设计)等实践性教学环节不得免听或免修。 

第十六条 学生根据评分标准对教师评分有异议时,可申请复查。申请复查的,于开学初第1周向学院领取《浙江海洋大学学生考核成绩复查申请表》,填写后由学院分管教学院长审批,由课程归属单位安排。 

第十七条 学生违反考场纪律或者作弊的,由学校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该课程须重修。 

第十八条 学生不能按时参加培养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该课程须重修。 

第十九条 学生旷课1天按实际授课学时计,无课(自修)则每天按4学时计,迟到或者早退3次按旷课1学时计,教学实践环节按每天6学时计,学校安排的有关活动按每天4学时计。 

第二十条 学生请假在3天以内的由班主任审批,并报所在学院备案(在校外实习期间由带队老师审批);3天以上1个月以内的由所在学院审批,并报教务处和学生处备案;1个月以上的由教务处审批,并报学生处备案。续假须及时办理请假手续。请假期满回校后须及时按请假程序办理销假手续。 

 

第三章 转专业、转学与专升本

第二十一条 学生经过测试和业绩证明其确有专长,或者有充分的理由证明其确有某种特殊困难和需要,可以申请转专业。学校适度控制转专业。学生在校期间只允许转专业一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转专业: 

(一)身体条件不符合申请转入专业的体检标准; 

(二)新生入学未满1学期;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 

(四)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 

(五)严重违反校纪校规; 

(六)正在休学、保留学籍期间; 

(七)应予退学; 

(八)无正当理由。 

第二十二条 转专业的学生应按转入专业所在年级的培养计划修读课程并进行毕业资格审核。凡未修读的课程均应补修,课程补修必须在每学期期中报名,开学初第1周办理补修手续;原专业已修读而所转入专业未开设的课程,其成绩可转为通识教育选修课(公共选修课)的成绩;若已修读课程学分低于培养计划的,免修条件按第十五条执行。 

第二十三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本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二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转学: 

(一)新生入学未满1学期;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 

(三)应予退学; 

(四)无正当理由。 

第二十五条 学生申请转专业、转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转专业,须本人申请,并填写《浙江海洋大学学生转专业申请表》,经所在学院同意转出,拟转入学院考核复审,同意转入后,报教务处审核,学校分管领导批准。 

(二)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三)学生转专业、转学,应当在规定学期的第19周提出申请。校内转专业,接收学院统一在下学期第1周组织考核,并确定转专业初选名单,第2周经教务处审核,报学校分管领导批准后,发文公布。 

第二十六条 根据浙江省教育厅关于选拔优秀高职高专毕业生进入本科专业学习的有关规定,优秀高职高专毕业生可以通过选拔进入部分高校本科专业学习。 

 

第四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病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由学校医疗卫生中心认定,需停课治疗占一学期总学时1/3及以上; 

(二)根据考勤统计,一学期请假、缺课超过总学时1/3及以上; 

(三)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者学校认为必须休学。 

第二十八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1年为限,累计不超过2年。 

第二十九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 

(二)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三)因病休学的学生,其医疗费自理; 

(四)休学学生的档案、户口不迁出学校。 

第三十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部队(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三十一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休学期满后,应当于开学前持有关证明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并填写《浙江海洋大学学生学籍异动报告单》,经所在学院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后,方可复学。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应当持学校指定医院或者机构的恢复健康证明,并经学校公共卫生管理与医疗中心或有关部门复查合格。 

(二)大学生士兵退出现役后,应持入伍通知书、退出现役通知书及其他相关材料到校办理复学手续。 

(三)复学的学生编入原专业下一年级学习,如无同一专业,则编入相近专业学习。 

(四)休学或者保留学籍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的,取消学籍。 

 

第五章 留(降)级、退学与延学

第三十二条 学生确因学习困难或者其他特殊原因可以提出留(降)级申请,经所在学院同意,教务处批准,准予留(降)级。留(降)级学生对已合格及以上的课程可以申请免修。 

第三十三条 学校实行退学预警制。不及格课程累计达5门者,给予退学警告,退学警告每学期办理一次,以书面形式通知学生本人及家长。 

第三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不论何种原因,在校学籍超过5年; 

(二)休学或者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休学时间累计超过2年; 

(三)因伤、病应当休学而不休学,且在1年内缺课超过总学时1/3(含); 

(四)经学校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中的有关疾病类型规定执行); 

(五)未请假离校连续2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 

(六)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超过60学时(含); 

(七)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 

(八)不及格课程累计达到8门; 

(九)本人申请退学,经说服教育无效。 

第三十五条 学生退学,须本人申请,并填写《浙江海洋大学学生学籍导动报告单》,经所在学院同意,报教务处审核,分管校长批准后,由学校出具退学文件并送交本人及通知学生家长,同时报浙江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六条 学生退学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退学学生应当在文件下发之日起1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并离开学校; 

(二)经诊断为不符合体检标准的疾病(包括意外伤残)者,由家长或抚养人员领回。 

第三十七条 被学校开除学籍的学生应该在接到处分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或者在校内申述程序终结之后3个工作日内办理离校手续并离开学校,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超过接到处分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或者校内申述程序终结之后3个工作日内又未办理离校手续和离开学校的,视为已经办理离校手续和离开学校。 

第三十八条 退学或者开除学籍学生的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家庭户籍发生变化的,须开具户籍变化后户籍管理机构的证明说明。 

第三十九条 学生在规定修学期满仍有不及格课程者,可以申请延学。 

第四十条 要求延学的学生,应当由本人申请,填写《浙江海洋大学学生延学申请表》,由所在学院同意,教务处批准。凡要求延学的学生须在毕业前2周内提出申请,经同意后到教务处办理延学手续,逾期不再办理。经批准延学的学生按有正常学籍的学生缴纳有关费用。 

 

第六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四十一条 学生毕业时应认真接受毕业教育和完成毕业鉴定。毕业鉴定先由学生作自我总结,内容包括政治态度、思想意识、道德品质、学习态度、组织纪律、教育实习等方面。班主任对其政治思想、学习态度等各方面表现等作出相应鉴定,然后报所在学院审核签署意见,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四十二条 学生修完培养计划规定内容,考核合格,且通过毕业鉴定,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均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四十三条 学生修完培养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第四十四条 应届毕业生因毕业时尚未终止留校察看原因结业者,可在结业后1年内,凭有关单位证明,经学校审查批准,换发毕业证书。因课程成绩原因结业者,可以在结业后1年内,申请参加一次换证考试,考试合格者,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逾期不申请换证考试或考试仍不合格者,不再换发毕业证书。 

第四十五条 学生学满1年及以上中途退学,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未满1年而中途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书。 

第四十六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 

第四十七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肄)业证书信息报浙江省教育厅注册。 

第四十八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的入学者,一经发现,取消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学校不发给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校予以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四十九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填写《浙江海洋大学证(明)书申请表》,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损坏证书由学校收回。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细则于2007年9月1日起施行,适用于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具有正式学籍的2007级及以后高职学生,由学校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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