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正确评价学生的综合素质,为评优评奖和推荐就业提供依据,引导和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协调发展,培养适应社会发展需要,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专门人才。
第二条 综合素质测评的内容包括德育测评、智育测评、体育测评三个方面。
第三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的构成、比例和成绩计算方法:
(一)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的构成和比例为:德育测评占25%,智育测评占60%,体育测评占15%。
(二)综合素质测评成绩的计算方法为:综合素质测评总分=德育测评×25%+智育测评×60%+体育测评×15%(总分不得超过100分或学年平均学分绩点不得超过5.0)。
(三)毕业生综合素质测评总成绩由各学年综合素质测评成绩的平均合成。
第四条 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在60分以下者(不含60分)为不合格。
第五条 各班按学生当学年综合素质测评得分的高低及名次进行评优评奖;学校和学院按毕业生综合素质测评总分及其名次进行就业推荐。
第六条 实施综合素质测评必须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的原则。
第七条 德育测评分由测评小组评议分、班主任评议分、奖励分和扣分四部分构成,计算公式为:德育测评分=测评小组评议分×60%+班主任评议分×30%+奖励分-扣分(德育测评分不超过100分或学年平均学分绩点不得超过5.0)。
(一)政治与思想表现(20分):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领导,认真学习党的文件和精神;
(二)道德修养(20分):志存高远,自强不息,有积极向上的道德情操;
(三)遵纪守法(20分):弘扬正气,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及学校的校纪校规;
(四)集体观念(20分):团结互助,平等友爱,有较强的集体荣誉感;
(五)劳动观念(10分):勤俭节约,艰苦奋斗,有吃苦耐劳的精神;
(六) 审美素养(10分):有较强的鉴赏美、表现美、维护美、创造美等能力和行为。
第九条 德育奖励分和扣分主要对学生日常学习生活中的优秀表现或违纪情况进行考核,具体加减分细则由各学院制定。
第十条 学生德育测评成绩不合格者,必须写出深刻的书面检查,找出原因并提出今后努力方向。
第十一条 学校采用学习成绩或绩点评估方法来评估学生掌握课程知识的程度和能力,以学习平均成绩或平均学分绩点来综合评价学生的学习质量。智育测评分由学习平均成绩或平均学分绩点和智育奖励分两部分组成,计算公式为:智育测评分=学习平均成绩或学年平均学分绩点×60%+智育奖励分×40%(智育测评分不超过100分或学年平均学分绩点不得超过5.0)。
1.学习成绩指的是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门课程的成绩(包括政治理论课、思想教育课、专业必修课、实验课、教学实习等)初次考试成绩。
学习平均成绩根据学生在上一学年修读的各门课程成绩,以及各门课程的标准课时数,按下列公式计算:
学习平均成绩=Σ[每门课程成绩×课时数]÷总课时数
学习成绩平均分的计算采用百分制。五级制、二级制与百分制的换算标准如下:
(1)平均学分绩点:指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门课程的初次平均学分绩点(包括教学实习、课程设计等实验性课程)。考核成绩与绩点的对应关系:
(注:百分制中,课程成绩90的绩点计为4.0,课程成绩91的绩点计为4.1,以此类推,课程成绩99的绩点计为4.9;五级制中,课程成绩优秀计为4.5,良好计为3.5,中等计为2.5,及格计为1.5;补考成绩绩点则下降0.5,补考90分成绩绩点记3.5,以此类推。)
将某一课程的学分乘以该课程考核后所得的绩点,即为该课程的学分绩点。以学生所得全部课程的学分绩点之和,除以该生同期修读的学分总数,即为该生该时期内的平均学分绩点。平均学分绩点代表学生某一阶段某个时期乃至全学程的学习质量与水平,平均学分绩点作为衡量学生学习质量的重要指标,每学期计算一次,作为评奖、选优、推荐、申请修读辅修专业及学籍管理等工作的重要依据。即:
3.智育奖励分:指各类学习竞赛优胜奖,科学研究成果及在有正式刊号的报刊、杂志上发表文章(含论文)、社会实践成果、英语、计算机等级考试等的奖励加分。智育奖励分的具体细则由各学院制定。
第十二条 体育测评由体育课成绩、测评小组评议分、奖励分和扣分四部分组成。计算公式为:体育测评分=体育课成绩或学年平均学分绩点×80% +测评小组评议分×10%+奖励分-扣分(体育测评分不超过100分或学年平均学分绩点不得超过5.0)。体育成绩,有体育课的学年,以体育课成绩为主要依据;无体育课的学年,以《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成绩为主要依据。
第十三条 测评小组评议主要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评议:
(一)积极参加学校、学院和班级组织的体育活动(25分);
第十四条 大二、大三测评小组评议分(无早锻炼)由各学院参照以上内容自行制定评议标准。
第十五条 奖励分和扣分主要对学生在群体性体育活动和竞技性体育比赛中的表现进行考核,具体细则由各学院制定。
第十七条 综合素质测评工作由学校统一领导,学生处统一部署,各学院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各学院成立学院、班级综合素质测评工作小组,各工作小组的人员构成和职责如下:
学院综合素质测评工作小组由学院分管领导、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辅导员、学生会主席、团支书代表、班长、分团委干部、一般学生代表等组成,学院分管领导任组长,其主要职责是:
1.结合本学院实际制定综合素质测评实施细则和补充规定;
4.裁决综合素质测评纠纷,做好综合素质测评过程中的思想教育工作;
班级综合素质测评小组由班委会干部、团支部干部以及1-2名学生代表组成,班长任组长,其主要职责是:
2.认真组织好本班学生的德育、智育、体育自评和互评工作,并做好数据的统计工作。
4.审核本班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各项奖励分、扣分;根据权重系数,合成该生本学年综合素质测评总分,排出全班名次;审议、公布和上报综合素质测评结果和评优结果;
每位学生按照综合素质测评三个方面的内容,认真写出一学年的书面总结,向班级综合素质测评小组提供奖励分的原始依据,并对自己的综合表现进行自评打分。
班级综合素质测评小组召开民主评议会,对本班每个学生的综合表现进行评议打分。
收集本班每个学生的平时表现,找学生进行个别谈话,对每个学生的综合表现与印象进行评议打分。
1.班级综合素质测评小组经过审查核准和换算后,将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含德、智、体三个单项和合成总分以及全班名次)通过书面形式向班级全体同学公布,听取广大同学意见。
2.自公布之日起三日以内,对综合素质测评结果有疑问,学生可以向学院综合素质测评小组提出。学院综合素质测评小组必须进行复查,并在三日之内作出答复。
3.经过复查,确有错漏者,经过班级综合素质测评小组集体复核后,予以更正或增补。
班级综合素质测评结果经学院综合素质测评小组审定以后,根据有关文件和规定评出各类奖项,与测评结果一并报学院分管领导审核。
学院综合素质测评小组对各班的综合素质测评结果和评优结果进行审定,并送交各相关职能部门审查并加盖公章。填写好有关表格及材料后由学院分管领导签署意见,上报学校学生处备案。
第二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具有正式学籍的全日制本科、高职学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