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鼓励先进,鞭策后进,积极倡导自觉、进取、创新之风,努力营造良好的校风、学风更好地培养有理想、有文化、有道德、有纪律的当代大学生,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高等教育的培养目标,通过对学生德、智、体等诸方面的表现进行综合测评,建立一套较为科学、合理、全面评价体系。
第三条 学校设立的奖项种类
(一)王成海奖
(二)三好学生奖
(三)优秀学生奖
(四)单项奖
(五)优秀毕业生奖
第四条 王成海奖
学生最高奖项,用于奖励各方面表现特别突出的学生和对学校有突出贡献的学生,具体按《浙江海洋大学王成海奖评定办法》评定。
第五条 三好学生奖
(一)评定标准:
综合测评名次在班级前10%名,德育测评优秀,智育测评在班级前10%名或学年平均学分绩点≥3.5,所修科目单科所得绩点≥3.0,体育测评在80分(含80分)以上或体育测评平均学分绩点≥3.0(含3.0)以上。
(二)奖励金额及比例:每人每学年1200元,评定比例为3%;
第六条 优秀学生奖
(一)评定标准
1.一等奖:综合测评名次前20%名,德育测评良好以上(含良好),智育测评须在班级前15%名或学年平均学分绩点≥3.0,所修科目单科所得绩点≥2.5,体育测评75分(含75分)以上或体育测评平均学分绩点≥2.5(含2.5)以上。
2.二等奖:综合测评名次在班级前30%名,德育测评良好以上(含良好),智育测评在班级前30%名或学年平均学分绩点≥2.5,所修科目单科所得绩点≥2.0,体育测评70分(含70分)以上或保健体育课成绩合格或体育测评平均学分绩点≥2.0(含2.0)以上。
(二)奖励等级、金额及比例
1.一等奖:每人每学年800元,评定比例为7%;
2.二等奖:每人每学年500元,评定比例为15%。
第七条 单项奖
(一)评定标准
1.学习优秀奖:用于奖励学习成绩突出者,包括在学习上有独到见解,一学年内学习平均成绩进入到班级前20%名之内者。
2.学习进步奖:学习勤奋、刻苦认真,学习成绩较上一学年有明显进步者,一学年内学习平均成绩进入到班级前30%名之内者。
3.优秀学生干部奖:奖励对象为任期满一学年的各级各类学生干部(含寝室长)。综合测评在班级前50%名,德育考评等级优良,学年各科成绩无重修、无旷课、处分现象。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达到《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成绩合格以上(含合格)。
4.实践活动奖:用于奖励在教学实践活动、社会实践活动中取得优秀成绩者。教学实践活动主要指教学实习、实验教学、课程设计等各个方面;社会实践活动主要包括社会调查、第二课堂、科技卫生文化“三下乡”活动、就业调查等方面。
5.文体活动奖:用于奖励积极参加校内各种文体活动,并有突出表现的学生。
6.科技活动奖:用于奖励在校内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和科技创新等方面取得优秀成绩的学生。
7.创业奖:用于奖励经学校批准,在大学生创业中心注册,在校内外合法开展创业活动,且创业成果显著的学生。
(二)奖励金额及比例:每人每学年300元,按学院学生数的15%比例评定。
第八条 优秀毕业生奖
优秀毕业生奖的评定按《浙江海洋大学优秀毕业生评定办法》执行。
第九条 获奖限定
(一)本科生大二、大三CET—4成绩低于450分及高职生大二未通过CET—3级不得评为三好学生奖。
(二)学生在同一学年分别获多项学校设立的奖,其荣誉称号可以兼得,但奖学金只发给所获奖项中最高金额。每位学生在一学年内原则上只能获一项单项奖。
(三)各类奖项获得者必须同时符合下列具体规定:
凡学年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均不得评定当学年上述各类奖项:
1.综合测评成绩不合格;
2.违反校纪校规,受到警告以上处分者(含警告,以下同);
3.该学年教学计划规定课程中有一门考核不合格者。
第十条 奖励程序
(一)各学院在各班级学生学年小结和班主任鉴定的基础上,根据学生的德、智、体综合测评结果和评奖条件,按比例评选各级各类奖项的初步名单。
(二)获奖的初步名单在学院内公示,接受师生的监督。三个工作日内无异议的,各学院确定建议名单,报学生处审核,学生处汇总、学校分管领导审批后,发文表彰。
(三)各学院应认真组织奖项评审工作,评奖工作要求做到“四公开”,即评选条件公开、评奖名额公开、评奖程序公开、评奖结果公开。
第十一条 校外社会团体或个人设立的奖项可以按各自的章程或办法评比,评比条件必须满足本办法第九条的具体规定,其奖项等级等同于单项奖。
第十二条 毕业学年只评优秀毕业生,奖励经费用于就业奖励。
第十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具有正式学籍的全日制本科、高职学生。
第十四条 本办法于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校学生处负责解释。